資源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依據法律、法規,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資源性資產,它與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國有資產體系。一般而言,資源性資產絕大部分屬于國有資產,因此有時人們將資源性國有資產簡稱為資源性資產。《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憲法》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另外,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對資源性資產的所有權。
資源性國有資產具有以下特點:
(1) 天然性;
它是存在于自然界的,經過多種自然因素作用形成的。
(2)有用性。
它是能夠為人類所利用和消費并產生一定經濟價值的。
(3)有限性;
大多數資源性資產都是稀缺性資源,其供給數量相對于人們日益增長的需求是有限的。當然,隨著人類開發和利用自然能力的提高,可能將來會發明資源性資產的替代物,但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資源總是有限的,況且在人類目前的技術水平下,還很難解決資源的替代性問題。
(4)可計量性,即可以用貨幣或實物計量;
由于資源性資產已經進人了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并產生了效益,因此只有具備可計量性,人們才能方便地利用它。
(5)壟斷性,即資源性資產由國家壟斷;
資源性資產能夠帶來經濟利益,這些經濟利益是由于自然界的作用天然產生的,不應該歸屬于某個人或某部門,而應該由全體人民共同擁有。更重要的是,資源性資產是一國的經濟基礎,對國民經濟建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必要保證,應該由國家壟斷。
(6)價值多重性;
這是資源性國有資產區別于一般經濟資源的重要特征。一般經濟資源,如機器、設備等只具有經濟價值,而資源性國有資產不但具有經濟價值,還具有生態價值,即它與其他自然資源一起構成整個生態系統。國有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是相輔相成、互相制約的。因此,在開發利用資源的過程中,不能單純強調它的經濟價值,必須同時注意保護它的生態價值。
資源性國有資產主要包括國有士地資源、國有礦產資源、國有水資源、國有森林資源和國有草原資源。